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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权取弱智胞弟之肾

发布时间:2020-07-13 14:42:52 阅读: 来源:广告机厂家

古新城(右)和古新莹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35岁的古新城仰躺在广州一家医院病床上,看着护士熟练地为他做血液透析前的准备工作,脸色灰白。这是他入院以来第四次做透析,每次感觉“像干重体力活”。他不知道这样的状态还要维持多久、还能维持多久。

因为身患尿毒症,医院建议古新城做换肾手术,家里经商讨决定让最年轻、配型成功的四弟古新莹捐一个肾给他。但古新莹疑似弱智,需要先做鉴定。由于涉及医学伦理,院方对此表态谨慎,形势并不乐观。古新城现在唯一能做的,就是等待。

媒体评论员傅达林认为,除了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可以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外,不得做任何损害被监护人的行为,更不可能处置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一句话,只要古新莹不是正常人,天底下谁同意他捐肾都不可能被法律所认可。

首先就伦理而言,虽然传统的家庭伦理观考虑更多的是整个家庭利益,必要时就要牺牲小我成全大我;但从人性原则出发,牺牲智障者权益去拯救他人的生命,已经经不起人道主义的质问。在我们所反复宣扬的人性精神中,正常人牺牲自己去拯救那些智障者,年轻有为的人牺牲自己去拯救老弱病残者,才是人性的光辉所在。这样的价值主流,早从29年前年仅24岁的大学生张华牺牲自己从粪坑中救出69岁老人,就开始形成了。如今,要反其道而行之,再现实的考虑也势必难逃不人性、不人道的大众责问。

令人纠结的还不止伦理,更有法律这根“红线”。作为医院,考虑更多的不仅是公共舆论的质疑,而是法律的直接约束。2007年国务院制定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里所谓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仅需要达到法定的责任年龄,还需要智力正常无缺陷。如果古新莹经鉴定智力不如常人,即便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医院也不能为他做肾脏移植。很显然,作为目前我国规范器官移植的唯一全国性法规,这样的条款是无法用任何理由来抗拒的。

或许有人认为,法律对无民事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能力人设置了监护人制度,如果古新莹和他的监护人都同意还不能捐肾吗?答案也是否定的。要知道,监护人制度设置的初衷,就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因而法律明确规定,除了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可以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外,不得做任何损害被监护人的行为,更不可能处置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一句话,只要古新莹不是正常人,天底下谁同意他捐肾都不可能被法律所认可。

【即时通会员如是说】

谁也没有权力取一个残疾人的肾,如果他是一个健康人,他有权利决定是否救哥哥,但是他是一个弱智,根本不懂!本来就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应该得到特别的保护和尊重,如果不能得到他的许可就不应该取他的肾!健康人尚有选择的权利,一个残疾人更该得到尊重!——张欢

古新莹大体已经丧失了对生活、身体的判断能力。于法律来讲,监护人更没有帮助他决定除财产意外的任何决定。不管从哪方面来说,总不该伤人取肾——就算是正常人都也要考虑很多的。何况是疑似弱智的古新莹。——杨文

我从来不认为,牺牲掉一个年轻大学生,去拯救一个掉进粪池的风烛残年的老人,是人性的光辉么?国家培养一个大学生容易吗?他一个人的死,差不多相当于毁了一个家庭。发生这种事情,我们应该审问体制,悲剧发生的原因,正面受害人所承受的痛苦,而不是站着说话不腰疼地宣传什么所谓的“人性的光辉”!当然,我也并不认为我们可以随意处置一个弱智年轻人的肾。但是,从家庭伦理的角度出发,弟弟为哥哥捐肾再正常不过了。不然,怎么办?让哥哥去死吗?或者让他继续透析,拖垮这个家?在中国,医药费如此沉重的国家,谈什么所谓的“人性的光辉”,感觉好滑稽啊。——龙在天

谁有权利?谁都没有权利!又是一个游走在法律、道德和亲情边缘的例子,相信他们也有自己的难处,他们的内心也无比的矛盾,再怎么说也是自己的亲人。这件事最终会怎么处理我们不知道,但我们希望他们能够找到一个圆满的解决办法,既能够保护自己可怜的弟弟又能够让哥哥得到很好的治疗,只是这样美好的愿望恐怕很难实现。而我们,作为旁观者,又能够做什么呢?只要大家不要把别人的隐私当做玩笑公开出来就谢天谢地了。——李特

个人认为不能因为弟弟是智障就剥夺他健康生活的权利,国家应该完善相应的医疗方面的储备,寻找合适的肾器官,从其他角度去拯救哥哥。——程鹏丽

自从在手机报里看到这则新闻后,一直就在纠结。觉得很心酸、也不想过多的评价,取弱智胞弟之肾实为有违人性,只是我却总能看到背后那张无助、崩溃的沧桑脸庞。我们谁也无可否认、这是一个家庭的灾难。——李斐

于理,谁都无法未经同意,直接剥夺一个智障人的身体器官。于情,对于一个家庭来说,又都希望那个心智健全的人能好起来。情理这两个东西较量了几千年了,现在还是谁都说不好。我个人倾向于弟弟捐肾,毕竟哥哥好了之后,家庭负担轻了,还可以承担照顾弟弟的责任。没有办法,自然界就是这么残酷,有的时候必须有牺牲。看不得牺牲的民族,不是理性的民族。当然了,以牺牲精神为图腾的民族,也好不到哪里去。对牺牲这件事情,要适可而止。——马超

在法律面前,我们都无权剥夺弱智者的肾脏,有时候我们会觉得他什么都不知道,取了肾脏救助哥哥反倒是件好事。可是若果真的这么做的话,又与那些花钱买黑市肾的人有什么区别呢?同样的肾脏,同样的道德谴责。——贝拉

于法于理,不论是谁都无权利夺取古新莹的肾脏。从这点上很好的体现出我们国家的政策法律都是人性的。对于一个有别于我们正常人的人,更应该获得保护,因为他生有残疾,如果再任意剥夺他的人身权利,那对他是不是太过有失公平。面对这个问题,我们不防换一种方法,发挥社会舆论的作用,为古新城在全社会范围内寻求帮助,寻找愿意捐献肾脏的好心人。——杨宇龙

这就是当下最现实的中国家庭,无力承担的高额医疗费用,无法保障的平常生命,在一个连命都没法保全的情况下谈什么人性的光辉,一个当值青年的劳动力对一个家庭是何等重要,一个母亲如果可以选择谁会愿意从自己孩子身上挖一个器官出来,同是母亲的十月怀胎同是身上掉下的一块肉,如果真正做出这样的选择也是含泪签下的协议书,因为一个平凡家庭需要正常的青年需要生命的延续需要无可奈何的抉择。——程佳佳

这让我想到一部电影《姐姐的守护者》,妹妹的出生就是为了拯救身患绝症的姐姐,似乎妹妹来到这世上都没有她存在的意义,这对于孩子来说是格外不公平的,也是极其不人道的。这里的弱智弟弟绝不能被当作一个救人的工具,对于他来说是极大的侵犯。——胡倩

谁有权取弱智胞弟之肾?除了弱智胞弟个人之外,没有任何人有这种权利,即使是父母。而该事件本身来说,从道义和法律上都是站不住脚的。道义要求不能在对方没有许可,甚至没有能力给予许可之前,做出对对方有伤害的行为,即使是在一个家庭内部,这种事情也不能得到认可,甚至是更不能得到认可。在法律上,弱智者并非完全行为能力人,在做出取肾许可这种判断的能力上如果存在问题,更不为法律和医学伦理所接受。作为当事人的父母,不能过于武断,虽然给了孩子生命,但每个孩子都有独立的人格和尊严,父母没有生杀予夺的权力,反而应该尊重个体的自由发展,公平对待。——刘鹏飞

对待强者的态度,见证一个人的胸怀,对待弱者的态度,考验一个人的良心。我们每个人都在强者和弱者的姿态中间不断变换,希望在这一事件中身为强者的医院和政府能做出更多努力,愿病人早日康复。——小迷

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于道德层面说此举不可行,于实际情况来说这是很必要的。国家培养人才的目的是为国效力。失去了这个公民的义务,只会成为包袱。——杨发岱

若从国家社会层面考虑,这是个法律问题,更是个社会公共道德问题,不容违背;若从个人家庭考虑,我还是主张弱智弟弟捐献肾脏的,这可增加正常人的生活支撑与贡献能力,对弱智弟弟大有帮助,况且,弱智弟弟本身就是一个社会负担,需要其他家庭成员的帮助照顾。这真是两难选择。——栗彦卿

无论从人道主义的观点看还是从法律的观点看,都要取得捐献者自己的同意,如果捐献人没有自我决定的能力,可以求助于其他愿意捐献的人。——潘宇峰

法律在这方面的规定是无可厚非的,可是我相信弱智弟弟肯定是同意捐出肾的,这样既可以保住哥哥的性命,还可以增加家里以后的经济收入。只是他本人可能做不了决定,即使所有人都同意也没有办法,这样的情况真是无奈啊!——汪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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