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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法修正流动人口的选举权不能长期缺失

发布时间:2020-08-13 08:51:08 阅读: 来源:广告机厂家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人大将审议经过第五次修改的《选举法》。此次修改向城乡平权迈进一步,但对大家所关注的流动人口选举权,暂不做规定。有关官员解释说,这是因为该问题牵涉面广,比较复杂,我国户籍制度的改革正在推进过程中,现在解决这个问题的条件还不具备。但他强调,各地可以按照中央有关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文件精神,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农民工等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在我看来,如果不能有效保障流动人口的选举权,所谓城乡平权的规定是不完善的。因为,流动人口在我国并不是一个小数目,仅跨省流动的农民工人数就达1.3亿。

选举权是一种政治权利。现代社会中有关公民在国家政治权益上的分配是通过选举来实现的,因此选举权的背后是实实在在的政治和经济利益。如果这么多公民的选举权因各种原因而事实上被剥夺,如果这个群体没有自己的利益“代言人”,那么他们的某些权利和利益是很难得到保障的。无疑,这不仅对他们自身不利,也对促进城市的和谐发展不利。因为如果他们没有合法化、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渠道,逐渐被边缘化,就会对流入地的归属感和认同感不强,便很难融合到当地主流社会中,不排除会诉诸于非法的、非正常化的过激手段,来获取他们的权益,从而对社会产生仇视、报复、对抗心理。所以,保障流动人口的选举权是关系到社会正义、政治公平、社会和谐发展的大问题,必须从政治的角度来看待这一问题,并创造条件使他们融入到所在城市,关注、维护、保障他们的政治权利。

目前农民工的选举难题是由法律和制度造成的。现行《选举法》规定,流动人口原则上在户籍地参加选举。但现实中,他们远离家乡外出谋生,参与选举的积极性不高,即使以委托投票的形式参加户籍地的选举,委托的亦只是“投票权”,而不是“选举权”。另外,法律虽然规定流动人口在取得户籍地的证明后,可以参加现居住地的选举,但现居住地的人大代表名额是按照当地的户籍人口来确定的,不可能为外来人口当选增加代表名额,现居住地一般也不愿意拿出当地代表名额来让外来人口当选。即使一些外来人口比较多的地方放开了口子,也有很严格的限定条件,如须提供户籍和选民资格证明、在当地居住超过一定年限,有的地方还要求交纳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金等,从而使得符合这些条件的流动人口实际上并不多,面对这些繁琐的条件,他们很可能权衡再三而放弃参选。最后,不管通过怎样的方式参加选举,他们所能实现的都是“选举权”,而现实中“被选举权”往往落空。

一个国家,不可能将这样庞大的人口长时间排斥在国家和地方的政治生活以外。面对农民工权利薄弱的状况,国家应满足他们对平等的政治地位和参与城市公共事务的渴求。尽管流动人口选举权的问题牵涉面广,前述人大官员的解释也不无道理,但显然不能因为有困难,就按部就班等条件成熟时再来解决。比起农民工基本权利的长期缺失来,只要我们愿意去解决,一些困难还是可以克服的。

在这方面,我认为那些外来人口比较集中的地方应该先行一步。像东莞、义乌等地,外来人口的比例已经超过了本地人口,北京、广州、深圳等大城市,外来人口也占有很大比例。这些城市的发展,得益于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外来人口的贡献,城市理应将一部分利益,返还给他们。为此,国家应该制订一定的政策,鼓励地方去探索,例如在《选举法》的修改中,专门列明外来人员当选代表的名额。一些学者提出,可以原则规定代表名额实行二元制,即当地人口的代表名额仍沿用原来的规定,而外来人口高度集中的地方可额外增加代表名额,且名额实行专用,以此逐步解决流动人口的选举和参政难题,我觉得此方法可行。

选举权是公民基本的政治权利,城市化又是一个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随着越来越多的农民工进入城市,如何保障他们的政治权利,实现城乡平权,已经是社会发展不可回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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